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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社會新鮮人,在尋找第一份工作時,常在求才資訊上看到薪資「面議」而卻步嗎?未來可能不會再有這個煩惱!立法院昨 日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新增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未達薪資4萬元的工作必須告知台中民間二胎薪資範圍,若未告知將可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時,薪資部分肯定是得萬般注意的項目。但對於一個社會新鮮人來說,初入職場,並不清楚所應徵的職位「行情」,求才資訊上又僅寫著薪資「面議」,實在讓人進退兩難。對此,立委林為洲提出《就服法》修正草案,他認為求才資訊上薪資寫「面議」,往往讓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公司開的薪資太低不符合求職者期待,造成雙方時間上的浪費,其中來往都是社會成本,提案未達4萬台中二胎貸款元薪資應該要揭露薪資區間,讓求職者心中也有個譜。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房產二次抵押要符合哪些條件1、用於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2、用於個人房屋二次抵押貸款的房屋必須是現房;3、房屋是使用中國銀行抵押貸款所購買的一手房;4、房屋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我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5、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中國銀行執管;6、房屋所處位置優越,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具有較大的升值潛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台中房屋二胎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針對立委提出的修正草案,勞動力發展署長黃秋桂建議第五條第六款條文文字修正為「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就業服務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部份條文保留協商,昨日送至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並已初審通過。

目前如果由買家自行去查冊,不會顯示抵押狀況的明細,只能查到房產是否抵押狀態。只有由業主自己查詢,才會顯示明細,因此可要求業主配合查詢,出示明細抵押狀況。一般正規放盤程序都會要求業主提供房產證、身份證複印件,有些還會要求提供查冊的資料,包括房產是否查封、抵押的狀況等,如果不能交易都不會介紹給買家。如果出現二次抵押給個人的情況,在過戶交易時,需要債權人同時到場,提供相應的證件才可以辦理過戶。此外,債務大小的情況也會影響買家辦理按揭貸款。因此,盡量不要購買有抵押給個人或債務糾紛的房產,在看清楚查冊明細資料之前不要支付定金、首期款。業內人士表示,對於一些需要短期快速融資的人而言,房屋二胎屬於比較容易操作的,不過利息一般較高,購房者在買房時要特別留意房屋的抵押狀況,通常出現二次抵押狀況,說明業主一般是有資金缺口或特別的資金需求,尤其是抵押給個人的情況,可能存在債務風險,容易被捲入連環債中。盡量不要購買抵押狀況復雜的物業,如果需要購買,一定要清楚其中的風險,在確定可辦理塗銷之前不要支付定金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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